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務處教學設備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93年03月10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6月08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1月24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委員會修正
一、為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生借用教學設備,特訂定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務處教學設備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為本校教職員生,凡本校教職員生均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借用教務處教學設備管理單位之教學設備。
三、借用者應憑證辦理教學設備借用,其規定如下:
(一)
教職員憑服務證辦理,免押證件。
(二)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須押學生證。
(三)
非正式編制人員依身份別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免押證件。
(四)
推廣學分班學生憑學員證辦理,須押學員證。
四、借用者須依身份別出示相關證件並填寫教學設備借用單或經設備借用資訊系統登入借用,若未完成借用程序,而將教學設備攜出者,送請相關單位議處。
五、教學設備借用期限規定如下:
(一)
教學設備借用期限皆以一日(上班時間)為原則,借用之教學設備皆須當日歸還,若須配合第十節(第A節)課程需要,得於次日第一節上課前歸還,但須於辦理教學設備借用時先行告知教務處教學設備管理單位,並於備註欄註明。
(二)
若需長期借用(一日以上)教學設備,須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填具「教學設備長期借用申請單」。
(三)
所借教學設備應如期歸還,歸還日如遇假日則順延。逾時歸還者取消其本學期借用權。
(四)
逾時超過二天未能歸還者取消其本學期借用權,若借用的教學設備損壞或遺失須照價賠償。
六、教學設備預借規定如下:
預借者於預借時間逾時十分鐘未到者,除不保留借用之教學設備外,並取消其本學期預借權。
七、原被取消借用權或預借權者可由下列方案選擇其一以恢復借用權或預借權:
(一)
提出個人改善方案,經單位主管核閱後,送教務處教學設備管理單位備查。
(二)
清潔指派之環境區域,視其逾時時數及嚴重性,彈性排定清潔間數。
(三)
借用者如因特殊狀況無法按時歸還或借用預借之教學設備時,事後可持證明至教務處教學設備管理單位,經審查無誤後,得免停權處理。
八、借出之教學設備(含配件),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九、如因特別需要,教務處教學設備管理單位得於借用期間內通知借用者歸還教學設備或通知取消其預借之教學設備。
十、借用者所借之教學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能完成離校手續。